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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梳理历史朝代顺序
为什么说宋朝是现代的黎明?他们是怎么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
对于宋朝,很多人的评价是“唐朝是中世纪的黄昏,宋朝是现代的黎明!”这话倒是不假。宋朝除了建立起类似于今天西方国家的全民福利制度,还逐步建立起了类似于现代国家的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换句话说,宋朝通过制度真正的实现了“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从制度角度看,宋朝的皇帝也不敢像秦始皇那样随意做事。
完美的权力制约体系
宋朝是在五代十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新政权,为了防止国家的再次动荡,宋太祖赵匡胤就通过制度来解决国家的稳定问题。在赵匡胤杯酒释兵权后,这位大宋的开国皇帝就吸取五代时期的弊政,对宋朝的中央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
和唐朝不同的是,宋朝的宰相不再由三省长官负责。宋朝设立了一个叫做“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官职,这一官职为正宰相。然后,宋朝又给“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设立了参知政事为副相。一个正宰相,一个副宰相,宋朝相权的权力就萎缩了。
随后,宋太祖又在中央设立与宰相平级,掌管军事的机构——枢密院,宰相和枢密院联合被称为“二府”。这是宋朝的最高军政机构。
在“二府”之外,宋朝又设立了掌管财政大权的三司。这就形成了宰相、枢密院和三司的“小三权分立”。为了对宰相、枢密院和三司进行监督,宋朝又在御史台之外单独设置了台谏机构。台谏机构增强了宋朝的监察职能,其专门负责弹劾不法官员。
因此,在前面我们提到的“小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宋朝整个中央政治体系又形成了皇帝-行政(包宰相+枢密院+三司)-监督(御史台+台谏)的“大三权分立”。这种政治体制设计在中国历史上堪称为完美。
当然,除了完美的监督体制,宋朝的司法也形成了强大的独立审判体制。
宋朝法律明确规定:基层法院独立审判,上级不能干涉。提刑司要对州县法院进行干预,州县法院完全不用理睬。御史对法院审判进行监督,不受上级官僚与皇帝的干预。
宋朝司法还有历朝历代都不具备的审理宣判分离制度,不管是御史台还是大理寺,其内部机构设计都能做到案件的审理与宣判互相分开,这就在形式上限制了司法官员的权力,杜绝司法腐败。
这些先进的司法审判制度让宋朝司法尽最大限度的保持了独立性和公正性。尽管我们不能说宋朝320年历史,其权力制约和司法体制能做到100%的尽善尽美,但他们在制度设计上的确是完美无缺。
御史台出击——将权力关进笼子里
宋朝的最高监察机构叫做御史台,其类似于今天的国家监委。值得一提的是,宋朝法律规定:与宰相有血缘关系的官员或宰相的同乡,以及宰相举荐的官员都不能担任御史台一把手。这就尽最大限度的确保了御史台监督的独立性与公平性。
更为重要的是,宋朝还有不成文的规定,如果御史台对宰相进行弹劾,宰相必须辞职,由参知政事晋升为正宰相。
这里面有一件事能突出御史的威力:在宋神宗去世后,司马光出任宰相向废掉新法,可是王安石的幕僚蔡确等人还担任着参知政事、枢密使等要职。当时的御史刘挚对蔡确、章惇等人进行弹劾,声称他们有结党营私之嫌疑。最后,蔡确等人就被迫离开了参知政事、枢密使等职位,御史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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