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潾,生年不洋,卒于唐文宗开成三年(838年),河东闻喜(今山西闻喜县)人,以门荫入仕,一生历唐宪宗、穆宗、敬宗、文宗四朝,史称“以道义自处,事上尽心,尤嫉朋党,故不为权幸所知。”
生平
唐宪宗元和年间,裴潾任左补阙。在讨伐淮西藩镇吴元济的战争时期,朝廷任用了一批宦官到沿线驿站做馆驿使。这批宦官到任之后,却依仗皇帝威势横行不法,时常刁难欺凌四方使者,于战争形势极为不利。为此,裴潾向唐宪宗上疏谏止。裴潾的奏疏,完全不顾忌当时宦官跋扈的气焰,毫无一般朝臣邀时取媚的心理,从国家根本利益出发,铮铮直言。唐宪宗虽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却也心有所动,认为他忠心可嘉,于是超迁他为起居舍人。
唐宪宗晚年,痴心于长生不老,对方士、丹剂十分迷信。宰相皇甫镈和金吾将军李道古等人逢迎献媚,积极推荐方士柳泌、僧人大通等为唐宪宗炼制金丹。消息传到外廷,裴潾立即挺身反对。他向唐宪宗痛陈利害,无奈唐宪宗这时已经听不进去任何不同意见,裴潾的“事上尽心”非但没有受到奖赏,反而招至“上怒”。不久,就被贬出朝廷,到偏远的湖北去做江陵令了。第二年春,唐宪宗终于“以药误不寿”,时人皆“以磷为知言”。一时的变故,反使裴潾“以道义自处”的品德为世人敬重。
唐穆宗继位之后,诛死了柳泌诸人,调裴潾为兵部员外郎,又迁刑部郎中。当时有一个做前率府仓曹(东宫卫队军官)的人名叫曲元衡,杖杀了平民柏公成的母亲。案件审判结果:1,“公成母死在辜外,元衡父任军使,使以父荫征铜”;2,“柏公成私受元衡资货,母死不闻官府”,“以经恩免罪”。刑部郎中戢“掌律法,按复大理及天下奏谳。”裴潾在审核这个案件时,发现法官的判决极其不合法度。他分析说:“典刑者,公柄也。在官者得施于部属之内,若非在官,又非部属,虽有私罪,必告于官。官为之理,以明不得擅行鞭捶于齐人也。且元衡身非在官,公成母非部属,而擅凭威力,横此残虐,岂合于常典?柏公成取货于仇,利母之死,悖逆天性,犯则必诛。”裴潾议论的出发点,在于维护法治,严禁权贵仗势对平民施以私刑、以及他们违法之后又凭借特权和钱财私下了结,逃避罪责,因而受到公众很高的赞誉。由于裴潾的坚持,曲元衡终于被脊杖60,处以流刑,柏公成也被处以死刑。
唐敬宗宝历初年,裴潾曾任给事中,文宗大和四年(830年)调任汝州(河南省临汝县)刺史,兼御史中丞,后来因为违法杖死人命,被贬为左庶子,在东都洛阳任职,大和七年(833年)升任左散骑常侍,充任集贤殿学士。这期间,裴潾曾收集历代文章,续后梁昭明太子的《文选》,编成30卷《大和通选》,附音义与目录l卷,一并上献给唐文宗。不过,裴潾在编选这部文集时,对当时文士,几乎素与己少有交住者的文章都很少选入,因而受到大家的非议。这部文选也不为时人所看重。
裴潾后来曾任刑部侍郎、华州刺史、河南尹等宫,卒后赠户部尚书,谥曰“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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