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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游戏搞挖矿有法律风险吗?

更新时间:2024-03-07 12:22:23 | 作者:佚名
报道:引言: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不让挖矿了。之后,链游火起来了。这两者是否有什么关联性?有人说,虚拟货币挖矿是机器挖矿,区块链游戏是人肉挖矿,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那么,在国内禁止挖矿的背景之下,开发区块链游戏平台是否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01 玩链游是在挖矿吗? 在...
报道:

引言: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不让挖矿了。之后,链游火起来了。这两者是否有什么关联性?有人说,虚拟货币挖矿是机器挖矿,区块链游戏是人肉挖矿,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那么,在国内禁止挖矿的背景之下,开发区块链游戏平台是否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01

玩链游是在挖矿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了解2个概念:虚拟货币挖矿和流动性挖矿。

1.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区块链中 “挖矿”的概念,是指一种对于区块链矿工的奖励行为。为了激励大家进行数据维护,区块链设置了一个奖励规则,数据处理的最快、最好且得到系统认可的人,可以获得相应数量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规则获得虚拟货币的方式就是“挖矿”,参与数据处理的人就是“矿工”,负责进行交易确认和数据打包。

2.什么是流动性挖矿(Yield Farming)

流动性挖矿是一种在DeFi(去中心化金融)中的应用,指用户提供代币资产支持DeFi项目的流动性,从而获得收益的机制。例如用户在Compound借贷平台上存入或借出代币,让资金池流动性变得更好,从而获得COMP治理代币奖励。流动性挖矿本质上是一种代币分发机制,让DeFi应用变得更加好用,促进用户参与DeFi业务中。

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存入代币即可获得收益,称作“挖矿”,是沿用了上述虚拟货币挖矿的概念。流动性挖矿的收益包括了治理代币和手续费。

举个例子,新开了一个银行,储户来存款,会获得银行提供的利息收益/手续费,银行为了提高资金的流动性,除了利息以外,还给储户提供银行发行的股票。银行越做越大,储户手里的股票就越值钱,银行干垮台了,储户手里的股票就一文不值了。只要你的银行卡里有钱,就是给银行的存取款业务提供了流动性。只不过在币圈,这个概念叫做流动性挖矿而已。

3.玩链游,和挖矿有什么关系?

上面两个概念搞清楚了之后,我们来看看,区块链游戏到底和挖矿有什么关系呢?

市面上绝大多数链游项目,都是需要玩家“氪金”才能参与的,氪金也有一定的门槛,首先需要注册一个虚拟币钱包(如MetaMask),在虚拟货币交易所中购入USDT等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买入链游平台的游戏代币,进入游戏后,根据游戏类型的不同,通过升级打怪、繁殖宠物等方式,获得更多的游戏代币或道具,这些游戏代币或道具又可以在虚拟货币交易所中进行交易,兑换成其他虚拟货币。这种买入卖出链游平台的游戏代币/道具,与其他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观上,是因为玩家想通过玩游戏实现边玩边赚,客观上,为交易所中不同虚拟货币的兑换提供了流动性。

例如成立于2020年的Mobox,就是一个以 DeFi 流动性挖矿为核心的链游平台,Mobox平台的一个核心玩法,就是利用流动性挖矿,用户通过在PancakeSwap(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上提供Mobox代币和BNB代币交易的流动性,并将收取的LP代币质押在Mobox上,就可以获取空投的Mbox代币。

                                     图片来源:YouTube

02

国内开发链游平台有什么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挖矿、流动性挖矿、以及区块链游戏中的play to earn模式的共同特征,就是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获得工作量证明,进而换取收益。那么文首提到的21年《通知》,是否限制链游“挖矿”呢?答案是不限制。

因为通知中整治的是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虚拟货币挖矿需要购买大量挖矿机和电脑显卡,消耗大量电力。在实践中,如比特币挖矿,更多的是触犯盗窃罪(盗窃电力),流动性挖矿和链游,虽然与虚拟货币挖矿存在原理上的相似,但实质并不存在耗费大量电力,浪费国家能源的情况。

                                                               (矿机)

没有《通知》中相关政策风险的限制,那是不是就没有法律风险了呢?对于链游开发者来说,有两类高频法律风险需要注意:开设赌场罪和非法集资类犯罪。

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分析可参考邵律师以往的文章《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今天主要讲一下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特定罪名,在刑法当中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罪名可总结为具有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

公开性和不特定性是任何链游项目都会具有的特征,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用户吸收资金。即使是一些项目使用邀请码等有一定门槛的方式才能参与游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具有公开性并不存在障碍。

所以,如果链游平台希望尽可能规避涉嫌非吸的风险,在平台玩法上对于“非法性”和“利诱性”需予以杜绝。展开来说,“非法性”指的是,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国内禁止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利诱性”是指,在游戏宣发过程中,向用户承诺保本保息或给付收益回报。

第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集资款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隐匿、逃避返还资金等行为的。虽说区块链游戏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征的一类应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内做链游,不可能完全的去中心化。公链,私链,联盟链中,只有公链是高度去中心化的。私链在有限的节点内,理论上确实存在组织者与多个恶意玩家合谋损害其他玩家的可能。

03

写在最后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得出结论,链游“挖矿”,不会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风险,链游平台创业者更多需要关注的是非法集资类法律风险。平台玩法上的“非法性”和“利诱性”,建议通过合规的宣发及玩法设计予以规避,并且,合伙人内部也需要签署相关协议,防范因部分股东损害平台及玩家利益,进而殃及其他股东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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