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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被抓 这几种情形下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时间:2024-03-07 09: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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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 #开设赌场罪被抓 这几种情形下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报道:

引言:

当事人因被指控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调查,进而被作出拘留、逮捕,亦或是取保候审决定的,都不代表案件的最终结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结合相关开设赌场罪无罪判决书,邵律师将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形大体归为三类,本文进行介绍。

0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明文规定

案例一[1]:棋牌室老板,算不算“高危职业”?

被告人但云飞是棋牌室的老板。某日,被公安抓获,指控其涉嫌开设赌场。被告人陈述,其提供麻将台及筹码给客人,收费方式为:收取台位费或客人每胡一次收取固定费用。店内不允许现金交易,客人通过微信结算赌资。店内总营业额约15万,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邵律师评析】

本案作为关键的无罪要点:棋牌室的收费方式。

首先,被告人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包括棋牌,所以,其提供的麻将桌,是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

其次,被告人的收费方式并不与赌资挂钩,没有抽头渔利。棋牌室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收取正常的服务费,并不违法。

最后,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赌博罪,来打麻将的客人都是附近居民,有正当职业,并非“以赌博为业”。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案例二[2]:在赌场上班但不想有被抓风险?那就做个“边缘人物”吧

AB两个人合伙开赌场,又雇了C负责场地管理经营、D负责管账、E负责看店和做饭。某日,场子被端了。如何划分各个主体的责任呢?很明显,ABCD的地位和职责,在开设赌场罪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可怜的E,作为赌场工作人员之一,自然也脱不了干系,一起抓了。

E视角下的这伙人:“赌场有4个股东,大股东经常和公安接触,往公安交钱,小股东有事得向上请示,我不清楚每天钱和账都交给谁。说好我每月工资2000,还没发过,我在赌场干了20来天,负责做饭,我没和客人联系过”。

【邵律师评析】

即使“边缘人物”相比于赌场老板,或者抽头渔利的人员,风险是小了不少,但这也是相比较而言的。本案中的于某,虽然最终被判决无罪,但这过程也挺熬人的,先是被行政拘留,后被撤销刑事处罚转刑事拘留,两年后才被宣告无罪。

所以普通打工人还是找个正常的班儿上,知道是赌场,那就赶紧跑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七、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刑诉法的原则性规定

案例三[3]:大学生找兼职,要擦亮双眼!

几个人合资设立棋牌室,通过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打麻将赌博并以现金兑换筹码等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收取台费。聘的几个员工,分别负责招呼客人、陪客人一起打麻将赌博以及收银、兑换筹码、记账等工作。

被告人林某在这家棋牌室做收银员。客人来棋牌室打麻将时,先到前台处购买筹码,再用筹码计算打麻将的输赢,结束后再去前台把筹码兑换现金。

【邵律师评析】

结合上述公通字〔2014〕17号规定,林某仅从事收银,兑换筹码等一般劳务性工作,领取正常固定工资,没有提成。被告人林某是一名大四学生,因家庭困难且面临毕业,才出来找兼职。最终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判决无罪。

实践中,刑诉法第16条经常被辩护人引用,但毕竟该条属于刑法原则性条款,法官对条款的适用,也会无比谨慎。因此,实践中,说服法庭适用本条款,并不容易。本案当中,当事人在校学生的身份,结合其入职时间短,获利很少,从事的工作内容也属于辅助性岗位,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后,才作出了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0疑罪从无

案例四[4]:是队友还是敌人?

检察院指控:一伙人名义上是开动漫城,实际是靠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约定:孙某,董某,李某以资金入股,刘某以办证入股并有偿提供场地。

同案犯孙某、董某、李某的口供,均指认刘某负责办动漫城的许可证,游戏厅场地是刘某所有的,刘某明知游戏厅里有赌博机。

检察院认为刘某等人系主犯,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判决全员有罪,但孙某除外。

【邵律师评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有罪需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一伙人经营赌场是事实,同案犯为了争取从轻处罚,检举揭发同案犯孙某,且众人陈述也均一致,为什么终究宣告孙某无罪呢?因为定罪要讲证据的。

该案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刘宏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均为同案犯孙某及被告人董某、李某的供述。根据法律规定,

同案犯的供述在证据种类上属于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形态,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认为孤证不能定罪,因此,孙某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案例五[5]:公司法人和公司实际经营者,谁会承担责任?

某酒厂因开设百家乐赌局被端,该场地的工作人员(兑换筹码、管理账目、担任荷官等)均被判刑。这波人处理了之后,公安抓获了酒厂的实际经营人花某。

花某陈述:“小强”说想把一些东西搬到其酒厂仓库,但其不知道具体装的是什么;过了俩月,才隐约知道是放百家乐的台子,但一直没人动,所以花某也没在意;并且开赌局的那两天,花某提供了不在场证明。

本案当中,赌场的幕后组织者——关键人物“小强”并未到案。

【邵律师评析】

刑事案件注重的是实质审查。因此,挂名者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本案当中,酒厂的法人是花某的爱人,花某是酒厂实际管理人。其爱人在本案当中是证人身份,并非案件当事人。如果花某明知他人在其酒厂开设赌场,自然脱不了刑则,但本案认定花某“明知”的证据,并没有。所以,疑罪从无,花某无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例六[6]:确实是法院判错了:场地所有者和坐庄者均无罪

法院查明:

场地所有者:涉案的一楼是杨某家庭房产,租给他人经营夜宵,白天一楼处于空闲开放状态,杨某放置了一张麻将桌,附近居民常来打麻将。杨某对来该场地的人有赌博的情况系知情且放任不管的态度。

坐庄者:何某某日路过此地,看到有人想玩牌九但无人当庄,便自告其来当庄并规定下注金额。一小时后,公安当场抓获何某,次日传唤了杨某。并将二人均拘留。

法院认为:

场地所有者杨某:杨某不直接管理该房屋,没有证据证实赌具是杨某提供以及杨某是否收取场地费。虽然证人称庄家会放50元给房主,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钱庄家给没给,是否给了杨某。

坐庄者何某:何某系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赌博,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没有证据证明何某与杨某系共谋。

【邵律师评析】

这是个十分波折的案子,当事人对原有罪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两被告人均被羁押了将近一年,终获无罪判决。

和案例5比较相似的点是,场地的管理人对自己的场地没有做好监管,放任任何人皆可自由出入自己的场地,所以他人开设赌局,导致牵连自身。

写在最后: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手段,在适用法律上应体现其严谨性,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否则将会出现冤假错案。

同时,也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例如开设赌场罪中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未领取高额工资或利润分成的人员,若已经予以治安处罚的,也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邵诗巍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邵诗巍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执业7年以来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

曾任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国内外多家链游平台、元宇宙社交平台、电商交易平台等互联网企业和区块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数字资产保护,数据跨境,平台经营合规,信息保护等方面均有深入研究。

擅长基于企业自身经营需求,结合行业监管规定,构建企业合规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能够尽最大程度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满足或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完成项目和达成交易。

主攻业务领域:

  • 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治理

  • 信息网络犯罪、互联网黑灰产犯罪

  • 涉区块链、币圈刑事辩护

  • 企业高发犯罪风险防控及辩护

典型案例

  1. 代理某数字藏品平台法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律师提交逾万字法律意见书,与承办公安检察官多次沟通探讨数藏行业商业模式及平台运营规则,提出该平台及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无罪辩护意见,终被司法机关予以采纳,在法人被捕4个月后,公安撤销案件;

  2. 代理某助贷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撰写上万字法律意见书,检察院终将案件退回公安,本案撤

  3. 代理某科技公司法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律师会见询问案情及调查取证,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在37天内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最终撤案;

  4. 代理某公司法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结合涉案企业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根据中央“少捕、慎诉、慎押”的精神,提出当事人犯本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当事人不起诉,被检察院采纳,本案最终做不起诉处理;

  5. 代理某员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出某员工并非公司高管、属从犯,且家属退出相应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同案犯近十人,仅该员工一人判处缓刑);

……

核心优势

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勤勉尽责,高效主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办理多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处缓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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