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刘扬律师
现在的官v为了点击量也是拼了。
案件情况大家都知道了,一年前案例刚出来的时候,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分析为什么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又一起!买卖虚拟数字货币等于买卖外汇?我没想到这个案件能被广东高院作为案例宣发,更没想到最高法的相关公号也在转发。
是不是外汇,应当由权威机关予以认定,我国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案属地也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梅州市支局,这在我之前的文章中提过的,难道一个县级基层院的法官就能“首创”认定虚拟数字货币属于外汇?这起案件的判决难道不是负面案例吗?
好!既然法官虚拟数字货币是外汇,卖币的陈某,保镖李某都被判了刑,请问拿着现金去买币的人呢?他就不是买卖外汇吗?这才是本案最大的BUG。
案例的作用之一,是给人们生活以指引。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卖币不行,买币没事!请问是这样吗?
附:非法买卖外汇类的非法经营案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回函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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