瞻对的意思
⒈ 朝见奏对。
引《宋史·魏野传》:“野上言曰:‘……但以尝婴心疾,尤疎礼节,麋鹿之性,顿缨则狂,岂可瞻对殿墀,仰奉清燕。’”
⒉ 旧土司名。有上、中、下之分,称三瞻。上瞻对茹长官司, 下瞻对安抚司,均清雍正六年(1728年)置; 中瞻对长官司, 乾隆十年(1745年)置。在今四川新龙一带,地处雅砻江上游。 宣统三年(1911年)置瞻对设治委员,辛亥革命后改为怀柔县,不久改瞻化县,1952年又改新龙县。
字义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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