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解释
1.“法”与“术”的合称。 先秦 韩非 认为 商鞅 言“法”, 申不害 言“术”,两人所言皆有所偏,因而主张两者兼用。后因以“法术”指法家之学。《后汉书·班彪传》:“ 汉 兴, 太宗 使 鼂错 导太子以法术, 贾谊 教 梁王 以《诗》《书》。”《晋书·傅玄传》:“近者 魏武 好法术,而天下贵刑名。” 鲁迅 《汉文学史纲要》第五篇:“﹝ 秦始皇 ﹞又渐并兼列国,虽亦召文学,置博士,而终则焚烧《诗》《书》,杀诸生甚众,重任丞相 李斯 ,以法术为治。”参阅《韩非子·定法》、《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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