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解答 问题解答

教唆犯的解释

基本解释

怂恿、指使别人犯罪的罪犯。

词语来源

该词语来源于人们的生产生活。

引用解释

怂恿、指使别人犯罪的罪犯。《花城》1981年第3期:“我听了这番话……头皮就发麻, 殷 鉴不远,我曾经被当作青年的教唆犯揪过的。”

词语造句

1、假如范德卢顿夫妇想跟谁吵架,真正的教唆犯就在他们自己家。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个罪意义的立法和司法操作中也不宜于对教唆犯单独定罪。
4、它所具有的双重危害性,使得我们探讨教唆犯的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变得尤为重要。
5、教唆犯作为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不仅是犯意的挑起者,也是犯意的传播者。
6、教唆人的教唆行为的后果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单独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不能确认其为犯罪。
7、它的犯罪机理在于:教唆犯不仅制造了犯罪,还制造了犯罪人。
8、首先,对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性质进行了简要概述和界定;
9、认定教唆犯与实行犯过度行为的关系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判断。
10、我们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不应承认所谓的共同过失犯罪、过失教唆犯以及监督过失。
11、其次,通过对教唆犯处罚依据和原则的探讨,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教唆犯的处罚;
12、一个和蔼的教唆犯,窝藏这一窝少年窃贼,充当他的赃物的走私者。
13、第二部分主要界定了教唆犯的性质,给出了六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并指出辩证统一的二重性说应该是我们坚持的正确学说。
14、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既与单个人犯罪的未遂有著区别,也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有所不同,情况非常特殊和复杂。
15、三是严惩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失足的教唆犯;
16、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有关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论。
17、教唆犯自己不出头,专唆使青少年干坏事。
18、对于教唆犯,只有当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完全没有重合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教唆未遂。
19、教唆犯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唆犯问题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在司法实践操作上具有重大意义。
20、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仅限于过失共同正犯,而过失的教唆犯、帮助犯均不成立。
21、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应当局限于共同过失正犯,过失帮助犯与过失教唆犯不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22、本论文肯定了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的存在;
23、同时,还论述了承认过失教唆犯及过失帮助犯并无实际意义。
24、在共犯理论中,教唆犯是引起学界争议最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
25、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教唆犯是犯罪之病源。
26、狭义教唆犯是人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教唆犯,它只具有从属性;
27、在教唆犯独立性质基础之上,教唆犯的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的内在统一,构成教唆犯的特殊形态。
28、大陆法系德国、同本刑法关于共犯人的分类中没有组织犯的种类,传统的共犯理论对此只能以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
29、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教唆犯问题又是其中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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